“首届信托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9-02
2004年8月29日,在北京昆仑饭店,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和英国信托法委员会一起举办了“首届信托法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中国信托业知名人士王连洲先生做了《春寒料峭的中国信托业》的报告,回顾和展望了中国信托业的过去和将来,并指出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接着,来自信托起源地英国的两位信托法权威、瑞银律师事务所顾问大卫.海顿教授和马休斯教授依此介绍信托的特征、家庭财产信托、信托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信托税制、信托监管制度、对受益人的保护等专题,并深入地点评了〈〈中国信托法〉〉。其后,两位教授和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深圳的周翼律师一起就中国最近发生的信托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对〈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金新信托不能按时兑付案。其中,对金新信托案的研究更是激发了听众们的强烈兴趣。主要内容如下:
一、 英国的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是非常完善和具体的。受益人不仅对信托财产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而且有针对人的权利。
1、 如果金新信托的情况在英国发生,受益人会在第一时间找一个经验丰富的信托律师。首先,要调查信托财产到底去了什么地方?如果信托公司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处置了信托财产,如将钱转移给一个公司(A公司)却并未象其在信托文件中承诺的一样取得相应的股份,而A公司又将该笔款项投资购买了股票,那么受益人有权要求取得A公司所购买的股份。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受益人有权一直对该信托财产进行追索,而不论信托财产的财产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在此只有在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既A公司是善意的,且不知道该财产是信托财产,并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A公司才不承担返还的责任。
2、 但是如果存在某种原因,无法查到信托财产到底被投到了什么地方,或信托财产已经灭失了,那么上述追索的权利就便得毫无价值。但是受益人还可以行使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信托公司的内部高管人员,信托公司的母公司,德隆的高管人员,A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个人不诚实地帮助了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包括明知地帮助违反信托或对违反信托视而不见。
二、 另外,受益人还可以要求法院披露该信托财产的信息、查封信托公司的相关文件、冻结某相关个人的资产,因此,法院在这种案件中都扮演着维护受益人利益的重要角色。
三、 关于银行的责任:首先银行不是受托人;而且,要证明银行不诚实地帮助了违反信托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只能根据侵权法来找依据,如果银行对社会公众负有注意义务,而银行在履行该注意义务中存在过失行为,如在明知该资金信托计划存在高风险,或在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向购买者声称高回报、低风险或无风险,甚至借款给投资者,鼓励其购买该计划,那么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该研讨会结束后,还举行了大卫.海顿教授的著作:《信托法》(第四版)的新书发布会。该书已经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引进,由他的两位学生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和深圳的周翼律师翻译,在中国大陆出版。
(xintuo摘自新浪财经)